14297184 发表于 2024-10-13 00:19:29

关于邓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余雷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反映

  王秉申(原粮食局副局长),身份证号:412902193907150474.王秉申伪造虚假文件以王龙的名字在邓州市公安局办理了假户口、假身份证,假身份证号为:412902194909043917.王秉申是余雷的岳父。为了倒卖土地,2003年10月,余雷以其岳父的假身份证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了以王龙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予晨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邓州市政府决定招商引资修建湍河游览区橡胶坝工程,余雷伙同其岳父以予晨公司的名义向邓州市水利局注入了500万元招商引资款,用以修建橡胶坝工程,并因此成为邓州市政府的债主。
  2004年6月,邓州市政府决定出让邓州市东一环路以西北至仲景路南至团结路的土地使用权69127平方米(103.69亩),当时确定的价格是每亩20万元。为了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余雷以予晨公司向邓州市政府投资支持了邓州市的经济建设且邓州市政府欠其500万元投资款为由,以及通过余雷的幕后活动,该宗土地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最终予晨公司以每亩15万元总价款1560万元的出让金非经法定程序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邓州市政府于2006年8月22日向予晨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予晨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在未进行任何开发投资的情况下,将其中的81.27亩以每亩35万元总价2844.45万元转让给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22.4亩以每亩58万元总价1299.28万元转让给个体开发商张吉峰、刘新才、常义胜等人。在上述两次转让土地使用权中,予晨公司净赚获利2583.65万元。由于予晨公司至今没有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任何税费,土地使用权至今没有过户到受让人名下。按照营业税税率5%、土地增值税税率60%计算,予晨公司偷漏税总额高达1700万元。上述事实可以说明余雷是以招商引资为名、行倒卖土地获取暴利之实。
  根据上述事实结合其他证据,余雷涉嫌以下违纪违法行为:
  余雷涉嫌为其岳父王秉申伪造文件,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违法;
  余雷以其岳父的假身份证成立予晨公司违法(郑州市工商局工商档案中申报予晨公司申请书中的字迹,以及丁军等诉予晨公司等民事卷宗中余雷的笔迹和余雷向土地受让方打的土地款的收条中的字迹,可以证实予晨公司成立及年检的申报材料是余雷填写的);
  余雷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余雷实际控制的予晨公司涉嫌偷、逃巨额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卷宗档案第38至74页、刘新才和常义胜的调查笔录及视听资料、余雷收土地转让款的收条等证据,可以证实予晨公司是余雷实际控制的);
  余雷实际控制的予晨公司私刻名字为“郑州予晨贸易有限公司邓州公司”的假公章违法(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法民一初字第15、16、17民事卷宗证据可以证实);
  予晨公司的经营期限是自2003年10月10日至2008年10月8日,由于予晨公司没有参加2007年度的企业年度检验,郑州市工商局已于2009年4月21日吊销了予晨公司的营业执照,余雷继续拿着予晨公司的公章从事民商事活动违法;
  余雷作为予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土地过程中收受受让人11000元财物违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卷宗档案正卷第38页可以证实);
  余雷涉嫌收受刘新才、谢保岑现金8万元(见余雷收条 );
  余雷作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经商,在转让土地的过程中接受受让方96次之多的宴请、洗脚违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卷宗档案第38至74页可以证实);
  上级领导:我和田存、常义胜、刘新才等人于2012年曾经向河南省纪委举报了余雷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河南省纪委批准邓州市纪委查处,邓州市纪委对我们的举报推脱、敷衍,不了了之。我们强烈要求邓州市纪委回避对这次举报的查处,请求上级有权机关查处。
  举报人:丁军,男,生于1974年12月,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西居委会。联系电话:13598279085
  身份证号码:412902197412250172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邓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余雷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