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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判决书的纸上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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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3: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2月22日,天津大港的大姐大陈贵金出资210万元雇了几个东北的歹徒捅了我六刀,我侥幸活命。在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陈贵金和从犯李泽群又向办案的韩某和董某行贿10余万元平事。三年过去了,陈贵金至今未终审,惊恐之下,身为受害人的我却不得不将年幼的孩子送到国外,我自己也到处躲避。
  我愤恨的事实是:
  法院一审判决之前,陈贵金家属便宣称法院只会判陈三五年。201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了(2012)东刑初字第105号判决,判决结果果如其言。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判决错误严重,依法提出了抗诉。二审在即,但种种迹象表明,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判决陈贵金是难上难,我在遭遇刑事犯罪侵害之后莫非还要遭受一次严重的司法腐败的侵害?
  一、依照法律规定、现有证据理应判处陈贵金犯行贿罪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刑罚,然,一审判决二年半。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贵金、李泽群雇凶杀人案期间,陈贵金、李泽群先后三次向办案的韩某、董某行贿四千元、三万元、十万元,其中陈贵金给付四千元和十万元,李泽群给付三万元。陈、李二人因此得到重要的侦查信息,得以更换手机、通知同案犯潜逃,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一审的判决认可该二人行贿情节严重,承认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判处陈贵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判决书称“陈贵金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检索案件材料显示:其它所有同案被告人到案后的5月份都交待了行贿、受贿事实,陈贵金则是在此之后的7月份才交代,无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情况,且拒不认罪,杜撰事实的后果便是以利于放纵轻判。
  陈贵金行贿的对象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目的是为逃避故意杀人这一重大罪行的法律制裁;行贿所得的是属于国家级机密的信息,索取的是重大行凶案件侦查信息;行贿的结果导致办案的将侦办到的情况全部告诉她,让她伺机而动,逃避追究。
  这么恶劣严重的行贿行为却被判刑二年半?
  二、陈贵金花费210万雇凶杀人,竟只被以故意伤害之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贵金因不满而对我怀恨在心。如判决书认定的: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陈贵金与李泽群多次谋议策划动手。后,陈贵金出资210万元,李泽群出面雇佣范学伟等三名亡命之徒准备行凶。为此,凶犯多次对我进行跟踪、踩点,并事先准备作案的刀具、交通及通讯工具。2010年12月22日17时30分许,受雇者范学伟、张亮亮等三人事先埋伏在我住所附近,由范学伟、张亮亮二人(第三人望风)对我持刀夹击,所幸因一送酒青年挺身而出、我本人拼死反抗、再加上我身着厚重大衣、证人拼命呼救等凶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凶犯范学伟对我胸背部、腰背部等要害部位猛捅六刀后,未确认我已死亡,就仓皇逃离,我侥幸留命。
  给雇主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但给被雇来的范学伟却定成故意杀人?被雇的成为主犯,这是不是有点离奇?司法操作平台的背后有没有幕后交易?
  三、陈贵金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竟然擅自判决其不构罪。
  公安机关于2010年3月15日对陈贵金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后,依法调取的证人证言(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计)、银行往来凭证、财务管理制度等证据已充分地证实了陈贵金利用担任金凯戈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30万元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事实明了、证据如此确凿,且得到侦查审查机关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仍然认定陈贵金无罪。
  二审在即,暗流涌动 ,我感觉到无助,善良的人们啊,谁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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